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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行政區
發布時間:2016-11-24 15:04
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你總隊《關于爆破作業單位異地作業相關問題的請示》(渝公治文〔2011〕35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信息化管理流程要求,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并依法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許可手續。
附件: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信息化管理流程
公安部三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
從事爆破作業信息化管理流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異地爆破作業單位)依法承接爆破作業項目后,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民爆信息系統)中備案。作業期間,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同管理本地注冊的爆破作業單位一樣管理異地爆破作業單位。其注冊、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儲存、安全監管等信息化流程如下:
一、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注冊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將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在民爆信息系統中注冊,注冊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單位代碼、項目名稱、備注、爆破作業地點、爆破作業起始日期、爆破作業截止日期、聯系方式、爆破作業人員等。其中,單位名稱、單位代碼信息可通過讀取爆破作業單位的單位卡獲得,爆破作業人員信息可通過讀取爆破作業人員的人員卡獲得。
二、購買、運輸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爆炸物品時,持《條例》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査批準后,通過民爆信息系統開具兩證,并將電子兩證信息寫入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單位卡。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持兩證到銷售單位的出入庫系統中開具出庫傳票,購買爆炸物品。然后將爆炸物品運回庫房或臨時存放點,進行入庫操作,采集入庫信息。
操作完成后,到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回交運輸證,并上報入庫
數據。
三、爆破作業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按流程操作,并采集出庫、入庫、拆箱、領用發放等信息。爆破作業完成后,按爆破作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要求上報數據。
四、儲存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應按《條例》規定儲存爆炸物品。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可通過民爆信息系統查看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爆炸物品庫存情況。
五、安全監管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可查詢已注冊的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有關信息、開展日常檢查等。
(一)異地爆破作業單位信息查詢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可通過民爆信息系統查詢已注冊的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有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爆破作業地點、爆破作業起始日期、爆破作業截止日期、爆破作業人員等靜態信息和爆破作業期間開具的購買證、運輸證、出入庫、領用發放、庫存等動態信息。
(二)日常檢查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應對異地爆破作業單位進行日常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錄人民爆信息系統。
你總隊《關于爆破作業單位異地作業相關問題的請示》(渝公治文〔2011〕35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信息化管理流程要求,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并依法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許可手續。
附件: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信息化管理流程
公安部三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
從事爆破作業信息化管理流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異地爆破作業單位)依法承接爆破作業項目后,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民爆信息系統)中備案。作業期間,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同管理本地注冊的爆破作業單位一樣管理異地爆破作業單位。其注冊、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儲存、安全監管等信息化流程如下:
一、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注冊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將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在民爆信息系統中注冊,注冊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單位代碼、項目名稱、備注、爆破作業地點、爆破作業起始日期、爆破作業截止日期、聯系方式、爆破作業人員等。其中,單位名稱、單位代碼信息可通過讀取爆破作業單位的單位卡獲得,爆破作業人員信息可通過讀取爆破作業人員的人員卡獲得。
二、購買、運輸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爆炸物品時,持《條例》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査批準后,通過民爆信息系統開具兩證,并將電子兩證信息寫入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單位卡。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持兩證到銷售單位的出入庫系統中開具出庫傳票,購買爆炸物品。然后將爆炸物品運回庫房或臨時存放點,進行入庫操作,采集入庫信息。
操作完成后,到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回交運輸證,并上報入庫
數據。
三、爆破作業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按流程操作,并采集出庫、入庫、拆箱、領用發放等信息。爆破作業完成后,按爆破作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要求上報數據。
四、儲存
異地爆破作業單位應按《條例》規定儲存爆炸物品。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可通過民爆信息系統查看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爆炸物品庫存情況。
五、安全監管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可查詢已注冊的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有關信息、開展日常檢查等。
(一)異地爆破作業單位信息查詢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可通過民爆信息系統查詢已注冊的異地爆破作業單位的有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爆破作業地點、爆破作業起始日期、爆破作業截止日期、爆破作業人員等靜態信息和爆破作業期間開具的購買證、運輸證、出入庫、領用發放、庫存等動態信息。
(二)日常檢查
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應對異地爆破作業單位進行日常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錄人民爆信息系統。